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》刪除國民兵制適用。圖爲教召新制召集過程。(資料照/黃世麒攝)
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新法刪除所有與「國民兵」有關征集與妨害此一兵役的相關罰則,「國民兵」制正式走入歷史。
因應國軍政策改變,已於民國89年2月2日刪除國民兵規定,內政部也已經明訂國民兵應依其原有身分列管,不再辦理徵集訓練,務實上已經不在徵集國民兵從事輔助軍事勤務,爲符合實際,此次修法刪除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》內有關國民兵所有有關的法條與罰則。
現行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》明應,有捏造免役、除役、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、毀傷身體、拒絕接受召集令、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等行爲,處3年以下有期徒。另外,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,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9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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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意圖妨害兵役,煽惑他人避免徵集、召集、唆使他人妨害兵、庇護、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、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、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、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爲非法輸出、輸入、干擾、變更、刪改、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、明知爲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,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等行爲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,刪除條文包括第一條「國民兵之召集」、第6條「國民兵爲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、第10條「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,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3萬元以下罰金」、第13條「於國民兵召集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」等妨害兵役有關國民兵制的樣態。